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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框架
蒙古国自2013年11月1日开始实施新《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根据该法,对投资提供的扶持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和非税收两部分组成。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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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的税收扶持
蒙古国政府向投资者提供下列的税收扶持:
(1)免税;
(2)减税;
(3)加速式核减纳税收入中的折旧费;
(4)从未来收入中核减纳税收入中的亏损;
(5)纳税收入中核减员工培训费用。
下列情况下免除进口机器设备在安装过程中的关税及可将增值税税率降至0:
(1 )建设建材、石油、农牧业加工和出口产品工厂;
(2)建设包含纳米技术、生物技术和科技创新产品工厂;
(3 )建电厂及铁路。
此外,还可按税法调整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两大类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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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的非税收扶持
蒙古国政府按下列形式对投资提供非税收扶持:
(1)允许以合同占有、使用土地最长60年,并可按原有条件将该期限延期至最长40年;
(2)向自由贸易区、工业技术园区经营的投资者提供扶持,简化注册登记和检验通道手续;
(3)扶持基础设施、工业、科技、教育建设项目,增加引进外国劳务及技术人员数量,免除岗位费,简化相关许可的审批;
(4)扶持科技创新项目的融资,向生产出口型创新产品的融资提供担保;
(5 )依法向在蒙古国投资的投资者及其家人发放多次往返签证及长期居住许可;
(6 )法律规定的其他扶持。
或者按土地法、自由贸易区法、工业技术园区地位法、科技创新法、劳务输出与劳务及技术人员输入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调整对投资的非税收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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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税收比例
为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蒙古国《投资法》规定稳定税收比例(税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授予稳定证书,按稳定证书在其有效期内稳定下列税费的课征率:
(1 )企业所得税;
(2 )关税;
(3)增值税;
(4)矿产资源补偿费。
投资法人在蒙古国实施的项目完全符合下列条件则授予稳定证书: (1 )商业计划、可行性研究规定的投资总额达到下表规定的额度:
(2)如法律有规定则已做自然环境影响评估;
(3)创造稳定的就业岗位;
(4)推广新技术工艺。
但是,对生产、进口、销售烟和酒精饮料的经营行为不提供税率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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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鼓励政策
蒙古国目前没有特别针对行业的鼓励政策,但是在税收稳定等方面,对矿业开采、重工业、基础设施领域有一定的政策倾斜。
2017年2月,为促进经济增长,蒙古国议会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修订案,决定对部分行业实施税收优惠,范围包括食品、服装、纺织、建材及部分农业领域。在上述行业中,年营业收入低于15亿蒙图(约合人民币415.8万元)的企业可享受低至1%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税收优惠将立即执行,到2021年1月1日结束。([2019年3月17日])汇率:人民币1元=389.60图格里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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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鼓励政策
蒙古国目前没有特别针对地区的鼓励政策,但是在税收稳定等方面,对中部地区(戈壁松贝尔省、东戈壁省、中戈壁省、达尔汗乌勒省、南戈壁省、色愣格省、中央省)、杭爱地区(后杭爱省、巴彦洪格尔省、布尔干省、鄂尔浑省、前杭爱省、库苏古尔省)、东部地区(东方省、苏赫巴托省、肯特省)和西部地区(巴彦乌列盖省、戈壁阿尔泰省、扎布汗省、乌布苏省、科布多省)有一定的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