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税收体系和制度
2008年5月8日,蒙古国国家大呼拉尔通过了新《税务总法》。《新税务总法》连同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特别税法》《印花税法》《海关法》和《海关通关价格和关税法》等共同构成了蒙古国税收法律体系,明确规范了蒙境内征稽税收、确定税率、课以税款、上报税金、监督及征收税务有关内容。
蒙古国的国家税收体制由税、费和使用费组成。纳税人是指依法拥有纳税收入、资产、特定权力的或占用资产的公民、企业、机构。
蒙古国实行的是属地税法,税收分为国家税收与地方税收。国家税收包括企业、机构的所得税;关税;增值税;特别税;汽油、柴油燃料税;矿产资源使用费。地方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枪支税;首都城市税;养狗税;遗产、礼品税;不动产税;印花税;水、泉水使用费;汽车运输及其他交通工具税;矿产之外的其他自然资源使用许可费;自然植物使用费;通用矿产使用费;狩猎资源使用费,狩猎许可费;土地使用费;木材使用费等。
蒙古国税赋整体水平并不重,但其实行自愿报税制度,事后监督检查严格。尤其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年一度的综合税务检查,对偷税漏税行为处罚严厉。因此在蒙经营的中资企业需特别重视财务制度建设,主动按照相关税法依法报税纳税,避免因为延误和错过固定报税期限造成违法行为,给自己增添不必要的损失。
02
—
主要税赋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已获得应课税收入或虽未获得这样的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赋的企业单位,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其中,在蒙古国长期居住的纳税企业包括:
按蒙古国法律创办的企业;领导机关在蒙古国的外国企业。
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企业包括:通过代表处在蒙古国开展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在蒙古国以其他形式获得收入的外国企业。依法确定的应纳税年收入额在0-30亿图范围内的按10%课征所得税,年收入在30亿图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按25%课征所得税。
对纳税人的下列收入按以下比例课征所得税:分成收入10%;权益提成收入按10%;销售不动产所获收入2%;利息收入10%;权利转让收入3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本季度税务报表,于下一年2月10日前向辖区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税务报表并进行年终结算。
03
—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是指在税务年度已获得应课税收入的,或虽未获得这样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收的在蒙古国居留的人、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分为在蒙古国长期居住和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所得税按依法确定的年收入的10%计缴。代扣人将规定征收税款的季度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年度税收报表于第二年的2月15日前分别制作并上报税务机关。
04
—
增值税
在蒙古国境内经营进、出口商品业务以及生产销售和提供服务、完成劳务的公民、法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于在蒙古国境内销售商品和完成劳务、服务收入达到1000万或以上图格里克的外国法人代表机构。进口或生产、销售商品、完成劳务、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0%。纳税人在下个月10日前将当月所售商品、劳务、服务所应缴的增值税汇入国家财政统一账户,并将按固定格式制作的税务总结报告提交辖区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