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开采许可证持有人,从矿床开采销售的、或为销售发运的、开发的各种产品,按其销售金额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上缴国家财政。
按以下规则计算销售额:
(1)产品出口外销的,以国际贸易公认的当月平均价确定原则为基础进行计算;或者遵循类似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进行计算;
(2)如果是在国内销售或使用的,则以该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计算;
(3)如果无法确定销往国内、外市场的产品的市场标准价格,则以许可证持有人申报的销售收入为依据。
其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如下:
(1)内销的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当于从该矿床开采销售的、或为销售发运的、产品销售额的2.5%。
(2)向蒙古银行(或)蒙古银行授权银行出售的黄金计征 2.5%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征收附加费(追加费)。(附加费是指,根据价格行情的上涨而追加计征的补偿费)
(3)上述(1)、(2)以外的矿产资源的补偿费下线为5%。
再者,根据产品的市场价的上涨行情,上述(3)所规定费率加上追加征收一定比例(最高5%)的补偿费。
另外,开采许可证持有人,应在下一季度内缴纳本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